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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子島土地開發柯P拼連任會當選嗎?生態社子島徵收會有變數嗎?

下任市長會照計畫徵收規畫進行嗎.買家少價格跌

套牢投資客占八成想平盤出售也賣不掉.成本太高每坪虧8-10萬賣不下手.

社子島土地.公設地.堤防地.農地.區段徵收持分.全.大小皆可買賣.

公告現值.高.中.低.價值權值不同買家收購

社子島居民 有房沒地  如何安置呢? 補償費多少呢?  都要再研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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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專用區 住商混合區 市民住宅區 住三 住三之二住宅區土地買賣

案例分享 問與答 連絡我們 ... 關渡平原 開發方式 農業區採區段徵收、

公園用地採一般徵收。 範圍 本範圍乃指洲美段、八仙段、豐年段農業區土地

及八仙段、關渡段公園用地;以北投士林科技園區洲美段徵收區域外 

有關於關渡平原土地,我想只要是建商,地主,土開等無不是睜大眼睛遙望著這一塊很有潛力的大餅。

各大建商和土地買賣價格更是忽高忽低現在正在低檔是投資的時機點

農地農用免稅社子島/關渡平原/塭仔圳/0930995388買家收購社子島農地持分(全)

3304 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經徵收,應如何申報課徵遺產稅?


這個問題分為下面2種情況來說明:
1.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在所有權人生前已經公告徵收確定,所領取的補償費到死時還沒有支用,

或還沒有具領完畢的部分,應該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就這些留下來的數額或還沒領的金額申報課徵遺產稅。
2.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在所有權人生前已公告徵收,但是到死亡的時候還沒有公告期滿,

那麼這筆公共設施保留地仍然是被繼承人的遺產,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79.2.5台財稅第780464372號函)
 (財政部83.1.18台財稅第822281788號函)

3301 遺產中之農業用地減免遺產稅之規定如何?


1.遺產中的農業用地和地上的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可以扣除土地和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

免列入課稅。但是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

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要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

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須追繳遺產稅。
2.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

贈與稅或田賦:(1)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2)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3.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於列管5年內經初次查獲承受人未將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其情形如果是承受人將該農地移轉,

國稅局會限期令承受人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才會追繳遺產稅。
4.免徵遺產稅的單筆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如經繼承人辦理分別共有登記而部分繼承人移轉其持分,

或經全體公同共有的繼承人移轉部分持分,並且能夠提示有效且面積與該移轉持分相當的分管契約供稽徵機關查核者,僅就移轉的持分部分補繳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                          
(財政部91.10.28台財稅字第0910456668號令)
(財政部98.8.24台財稅字第09800224880號令)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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